《2018年经济实质法(公司和有限合伙)》
生效日期
"2018年经济实质法(公司和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适用范围
"经济实质法”适用于在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之维尔京群岛公司,以及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
对于除通过持股参与其它实体之“纯持股实体”(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属于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则适用于以下考量标准。
在维尔京群岛实质经营要求
除非适用第8(2)条,根据第8(1)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一个实体满足本岛实质经营要求:
根据第8(2)条,倘若符合以下规定,其相关活动纯粹为收取股息及获取资本增值的控股公司:
有关当局作出之裁定
在任何2019年12月31日或以后之会计年度,有关当局可对每一存在法律实体作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之裁定。
对不予提供信息实体之处罚
根据第11条,每一经营相关活动之法律实体必须遵守第10条规定,向有关当局提供信息以便其得以决定该实体是否符合实质经营要求。
不予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之公司及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以下处罚:
有关裁定违规之处罚
根据第12(1)条,对首次被裁定违反第10条(符合实质经营)规定者,有关当局(指“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必须对其出具通知:
根据第12(2)条规定,以上第12(1)条c项之罚款数额由行政当局决定,最低不少于5千美元及最高不得多于
根据第12(3)条,倘若某一法律实体未能在指定的或当局允许的延长的期限内遵从以上第12(2)条(e)项之规定,有关当局可以做出第二次裁定。
根据第12(4)条,如当局依照第10条作出第二次裁定,当局须要对相关实体出具通知,内容包括:
根据第12(5)条规定,以上第12(4)条c项之罚款数额由行政当局决定,最低不少于一万美元(USD10,000)及最高不得多于
实体注销
在出具第二次裁定通知之后,维尔京群岛当局有法定权力将该违规法律实体从公司名册或有限合伙名册中删除。
词汇解释
法案第2条规定,纯持股实体:
法案第4条规定,会计年度(financial period)为:
法案第6条指明,从事以下九个类别相关活动的(relevant activities)公司及有限合伙,必须符合在维尔京群岛实质经营要求(本地要求):
英文版本维尔京群岛 2018 实质经营(公司及合伙)法令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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