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

 

一、适用法律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8修正) []

国务院 703号令,2018年9月18日颁布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Revised and promulgated on 18th September 2018]

 

二、设立代表处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
  •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变更

适用管理条例以下条文: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上述所指登记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第五条)